【引 言】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理应获得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男,1982年5月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曾某某,粤Bxxxxx号车辆的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6年6月7日晚上凌晨,原告李某驾驶车牌号为粤Sxxxxx号的轿车在龙岗区水观高速西行平湖往李朗路段正常行驶,被告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xxxxx的小客车违规强行变道,造成两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驾车逃逸。
被告逃逸于2016年6月8日被缉拿归案,2016年6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处理结束后,为减少车辆受损对原告造成的不便,原告委托深圳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笋岗分公司对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48478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把被告人曾某某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48478元。
【案件结果】
2016年9月1日,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各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各方确认原告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32000元,其中30000元由被告曾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前现金支付原告,余款2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
二、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权利义务终结。
三、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肇事一方理应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在国晖律师协助写,即使 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也在调解后获赔人民币32000元。由此看来,李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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