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因车祸致残,能否主张误工损失赔偿,需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古某,男,1947年12月10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廖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系粤L XXXXX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9月19日6时6分许,被告一廖某驾驶粤L XXXXX号小轿车从汝湖镇沿兴湖一路往惠民大道方向行驶,行至兴湖一路与惠民大道交汇路口是,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搭载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古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7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患肢避免负重至少3个月,住院及休息期间留陪护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物。
2016年1月28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古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9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古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12327.71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21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302民初1685号判决:
一、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向原告古某支付伤残赔偿金36231.5元、误工费10583.3元、护理费2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停车费150元、日用品费用955元、鉴定费2500元共56619.8元;
二、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向赔偿限额50万元向原告古某支付复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等费用共13714元;
三、驳回原告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退休老人因车祸致残,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案中,受害人古某在事发时年龄虽然已经68岁,但其仍然在工作,其因车祸损害确实导致了家庭收入减少,因此受害人古某可以主张误工费损失。
由于退休人员主张误工损失存在一定难度,而大多数受害人因为误工损失的证据收集不够完整或者收集的证据不具备证明力等原因,导致即使存在误工损失却无法主张,以致最后损失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利益。为此,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本案中,受害人古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最后获赔了70333.8元。从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受害人古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0583.3元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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