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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出交通事故,作为父母的要学会这样处理… 2019-11-27 09:05:15

【引    言】
 
在幼童伤残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幼童年龄尚小,无法判断事故损害对其日后是否会产生影响,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为其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以保障幼童的利益最大化。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女,2008年2月3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张父,系受害人张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殷某,系受害人张某的母亲。
 
被告一:何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服务巴士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同时是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2010年10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一何某驾驶粤B XXXXX号大型濮阳客车沿深高速公路由河源往深圳方向行驶,行至长深高速公路3607KM+400M时,失控碰撞道路右侧防护栏后侧翻,造成案外人黄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外人顾某、原告张某等4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路产及果树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车上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附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7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加强营养。2011年1月2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上述各项目的损失。
 
【案件结果】
        
2012年8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服务巴士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护理费105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73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金额共计90188.6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幼童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案件。本案中,张某遭遇车祸损害时年仅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车祸导致10级伤残的索赔事宜,依法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张某父母)代为处理。张某父母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选择诉讼索赔,最终获赔了90188.6元。
 
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在事发时年龄较小,无法判断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并发症等因素,若不幸留下后遗症,后续治疗的时间与费用也无法估算。为此,幼童的父母更适宜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以保障儿童日后出现后遗症需要后续治疗时可以通过二次诉讼索赔。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356-8775-13307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3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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