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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分别评定原则 2024-11-21 21:16:18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2日,鄢某驾驶粤BTK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永永和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XX路段超车时,右侧车轮与路边台阶相碰后,该车侧翻过程中又与该路段同方向同车道由许某驾驶的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许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XX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6月5日出院,住院共45天。出院诊断: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肾损伤;3、腹部闭合性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肺挫伤;4、颅脑闭合性损伤,头皮裂伤;5、左肱骨骨折;6、牙齿缺失,锁骨骨折。出院医嘱:1、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2、定期复查;3、6—12个月后回院拆除内固定;4、前15天陪护2人,后30天陪护1人。出院后,许某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07年7月25日出具鉴定结果,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和两个十级。
   
  由于一直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许某遂将鄢某(肇事车辆驾驶员)、XX客运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鄢某所在单位)、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185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8345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315元、营养费4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3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各被告均无答辩意见。
   
  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最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58000元;
   
  二、被告XX客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2052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人如果伤情比较严重,通常都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并不是毫无约束的,它必须依照一个标准,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来进行鉴定。
   
  进行伤残鉴定需要遵守四个原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即分别评定原则。所谓的分别评定原则,是指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疾。也就是说如果伤者符合2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就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本案中,受害人许某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的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为一个八级和两个十级,这就是适用分别评定原则进行鉴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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