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1级伤残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中最高的级别,由于1级伤残涉及的赔偿项目众多、计算标准不一及证据收集存在较大难度,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律师介入协助的,将会损失高达几十万的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男,1983年3月3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廖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5月30日,被告一廖某驾驶粤B 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宁路由北向南行至恒博惠民商场路段,车头左前角与横过马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粤B XXXXX号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与原告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仍在住院治疗。病情介绍上注明:住院期间陪护2人,加强营养。2013年12月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级。
原告刘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刘某作为原告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125957.74元。
【案件结果】
2014年4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民初字第158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422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640247.67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因车祸事故导致1级伤残,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其依法可以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由于上述赔偿项目多且计算标准不一,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事宜,尤其在证据收集方面。实践中,就有不少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因证据收集不完整或缺乏证明力等因素吃了大亏,导致最后损失了巨额赔偿款。
本案受害人刘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主张赔偿损失金额1125957.74元,实际获赔了1062247.67元。由此来看,受害人刘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337-8756-13283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85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