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赔偿权利人的户口在农村,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想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当然,最主要是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袁某,男,1995年9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钟某某,粤L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4年10月2日01时45分许,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小型轿车从横沥往大湖溪方向行驶,行至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新湖丽园小区门前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城区水口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7天。出院医嘱注明:住院期间留陪1人,出院后全休3-4个月,出院后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需手术取出内固定,费用约需8000-10000元。
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袁某把驾驶人钟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64269.3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0月2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向原告袁某赔偿96902.4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袁某赔偿2951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农村户口受害人要想获得城镇标准赔偿,需要满足以下2个条件:
1.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
2.受害人在城镇有连续一年以上的固定收入。
本案中的受害人构成10级伤残,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国晖专业律师协助下积极提交了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惠州市工作和生活了1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为惠州的相关证据,故,其应得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65197.4元全部获赔。从受害人实际获赔126417.67元来看,袁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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