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多个不同地区城镇居住并工作,在律师的协助下一样能轻轻松松实现“农转城”,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吴某某,男,1981年6月28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谭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11月30日19许,被告一谭某某驾驶粤BXXXXX号车在沿东达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东达道洪安三街路口右转时,由北向南右转时,与通过马路的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谭某某因操作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吴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盐田区盐港医院,住院一次,共计29天,出院医嘱:出院后注意休息,避免操劳,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一人;出院后建议全休1月,避免伤口感染,每月骨外科复查1次。后原告又去常宁市人民医院复诊,医院建议全休2个月。
2015年3月9日,广东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吴某某把驾驶人谭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99224.27元。
【案件结果】
2015年6月18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某支付人民币171607.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以诉讼的方式结案。原告吴某某本是农业户籍,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时满足以下2个规定就能实现“农转城”:
1.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其中城镇并不限定在哪个城镇,可以是一个城镇,也可以是多个城镇;
2.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供了自1991年起在湖南常宁市居住,并在常宁市某公司上班;自2014年11月27日起在深圳市居住,并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相关证据。故可依法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相关项目。受害人吴某某主张199224.27元人民币的赔偿款,最后在法院的判决下获得171607.99元人民币的赔偿款,从索赔金额上看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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