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伤残案件中,为了实现受害人利益的最大化,受害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吴某,男,2000年11月6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吴父,系受害人吴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受害人吴某的母亲。
被告一:陈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谢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3月19日18时35分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轿车沿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深汕路公路自东向西方向行驶,途径深汕公路三角楼红绿灯路口时,该车车头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由原告吴某驾驶的自行车(载:林某)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林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一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某被送往深圳市坪山新区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天。2016年3月22日,转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住院16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陪护2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须手术行内固定物取出。
2016年6月2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7538.02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6)粤0307民初11889号调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原告吴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82000元(该款已扣除应由原告向被告谢某承担的车辆损失款3000元,被告陈某支付的现金3500元及垫付的医疗费7013.42元),该8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7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将该笔款项转账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原、被告之间就本次诉讼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
三、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需要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再向被告陈某、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主张。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在诉讼过程中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除去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及被告方垫付的医疗费共计13513.42元,吴某最终仍获赔了82000元。与原诉索赔额107538.02元相比,受害人吴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受害人吴某虽然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吴某机智地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国晖律师在接受受害人吴某的委托后,根据办案的实践经验,避开受害人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弱势,从其他方面入手主张赔偿损失,最后维护了受害人吴某的最大利益。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92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