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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获得分文不差的赔偿攻略就在下方! 2019-04-23 09:30:25

【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赔偿,应该委托专业律师的协助,毕竟稍有不慎就是几十万的差距。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邓某成,男,1979年8月15日生,死亡受害人邓某某的儿子。
 
被告一:林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谢某,粤B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4年8月22日5时,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南山区南海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通过东滨路口时,车辆右前角与在东滨路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逆行通过路口由邓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经送蛇口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深公交(南山)认字(2014)第A000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邓某某应承担此事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邓某成把驾驶人林某某、机动车所有人谢某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因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等)共计323220.6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0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邓某成依法可得赔偿款323220.6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成75000元;
 
三、被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成248220.6元;
 
四、被告谢某对被告林某某的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以诉讼的方式结案。本案中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邓某成作为原告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与金额是于法有据的。
 
死亡受害人生前是属于农村户籍的,但是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邓某某的深圳居住证、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死亡受害人在涉案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并且有固定的收入,故死亡受害人邓某某近亲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相关赔偿项目应当按照深圳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死亡受害人近亲属邓某成诉讼主张323220.6元的赔偿款,在国晖律师的“神助攻”下,最终人民法院一分不差的判决原告应获得323220.6元的赔偿款,100%获得全部赔偿。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1533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9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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