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涉及诸多赔偿项目的计算及农转城标准转化的问题,此时若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将大幅度的降低索赔的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高某某,男,2000年12月7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70年11月15日,系受害人母亲。
法定代理人:高某,男,1968年4月8日,系受害人父亲。
被告一:郑某某,粤LXXXXX号车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
被告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5年3月5日18时8分许,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小型轿车沿惠州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惠州市惠州大道小金口高速公路桥下路段越过道路中央双黄实线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高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江北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广东省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4日出院,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全休二月,扶拐活动三月;住院期间留陪护人,出院后注意陪护,加强营养。
2015年1月21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个十级,原告为此共支付鉴定费25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高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郑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12481.9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1月19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赔偿原告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6642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共计88924.4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万内赔偿原告1546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高某某的户籍性质虽然是农业户口,但是受害人高某某所在的区域已实施了城乡一体化,则应按照城镇居民户口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高某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赔偿,最终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受害人高某某诉请被告赔偿112481.9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104359.1元。由此看来,受害人高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1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7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