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涉及诸多赔偿项目的计算及证据收集的问题,此时若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将大幅度的降低索赔的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古某,女,1961年5月10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深圳市西部公交汽车有限公司,粤Bxxxxx号所有人。
被告二: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粤Bxxxxx号管理人。
2014年03月26日7时50分许,原告在益田村站台乘坐深圳市西部公交339线车牌号为粤Bxxxxx号车,车辆行驶至南山科技园高新公寓找台附近时,驾驶员刘某某为避免与前小车发生追尾事故采取刹车制动,导致车内乘客原告摔伤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出院医嘱写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定期骨科专家门诊随诊,指导功能锻炼;继续戴支具保护6周,陪护1人;住院期间陪护1人;休息3个月。
2014年7月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治疗费需要1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古某把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84892.3元。
【案件结果】
2015年7月1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33960.27元;
二、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也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古某是属于城镇户口,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赔偿,最终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受害人古某诉请被告赔偿284892.3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233960.27元。由此看来,受害人古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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