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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索赔实现“农转城”,让您的赔偿款达到您的预期值! 2019-04-11 09:26:06
 
【引    言】
 
农村户口因车祸导致伤残,在索赔的过程中,实现“农转城”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徐某某,女,1957年8月19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王某某,粤M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维护分公司,被告一用人单位。
 
被告三: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二总公司。
 
被告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8月16日18时15分许,被告一驾驶MXXXXX号电动自行车沿牛头东街由西往东行驶至百右超市路段时,车前轮与原告徐某某骑行的“绿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某被送往深圳乐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入院,共住院48天。2014年11月27日,广东省中一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期治疗费80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徐某某把驾驶人王某某、用人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78250.71元。
 
【案件结果】
 
2015年3月3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人民币122290.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徐某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供了在深圳办理的居住证、部分租赁证明,开设有银行账户用于存款,提供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用于证明原告在深圳从事小商品零售行业。受害人徐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深圳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实际情况,故可适用深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本案中,受害人徐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278250.71元,而实际获赔272290.71元,由此来看,受害人徐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5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67.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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