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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过程中遭受损害,被帮工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04-01 09:22:51

【引    言】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周某,男,1971年3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赖某,粤P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河源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粤P XXXXX号车所有人,同时系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系粤P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2月3日13时,被告一赖某驾驶粤P XXXXX号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河源市紫金县蓝塘镇宏福商场附近路段时,因挂在上空的电线过低,粤P XXXXX号车无法通过,原告周某爬上粤P XXXXX号车车顶将电线撑高一点,粤P XXXXX号车在通过时拉断了电线,电线断裂并打伤原告周某,造成电线、房屋设施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河源市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被送往惠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47天。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二垫付了医疗费35163元、被告三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2015年5月13日,原告周某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1个9级、1个10级,后续治疗费约13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周某将上述被告先后诉至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以上各项目的损失。
 
【案件结果】
 
 2015年9月6日,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粤P XXXXX号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周某1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粤P XXXXX号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105885.43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在帮助赖某的过程中遭受赖某交通事故侵权导致人身损害,构成了多等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受害人周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起诉赖某、赖某工作单位以及车辆保险公司,并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终获赔了215885.43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69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4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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