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同时也是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受害人要想获得全面的医疗费赔偿以及后续医疗费赔偿的问题,势必离不开专业律师的鼎力相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谢某某,男,1987年10月6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廖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伍某某,粤B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2013年9月22日09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行驶至坂田风门路时,因操作不当与原告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以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4天。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谢某某把驾驶人廖某某、所有人伍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5136.364元。
【案件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某某支付人民币13150元;
二、被告伍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谢某某人民币91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本案中,受害人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了金额共88220.48元的医疗费发票,并提供相应病历材料予以佐证,以及受害人自身垫付的医疗费用票据。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出庭应诉后,加上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5352元,受害人共获赔医疗费人民币90572.48元,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看来,谢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0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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