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选择处理事故的方式不同,赔偿款也有所差异,尤其是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伤残受害人在索赔前,应先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聘请律师介入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肖某,女,1950年6月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边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陈某,粤L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3月28日16时00分许,被告一边某驾驶粤L XXXXX号小轿车沿南岸路从河南岸汽车站方向演达大道方向行驶,行至九惠制药厂路口时,碰撞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肖某被送往惠州华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1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前1个月陪护2人,后期留护1人,加强营养,头部及口腔情况建议转专科医院进一步治疗。
2016年11月4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肖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伤残,拆除内固定费用3000元,义齿安装费用为3000元,更换周期为10年,计至70周岁,尾数按10年计算。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肖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36404.7元。
【案件结果】
2017年5月16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302民初1807号判决:
一、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某80026.10元;
二、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
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20718.86
三、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肖某在事故中造成了2个10级伤残,构成了交通事故多伤残伤残。受害人肖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主张赔偿损失136404.7元,实际获赔了100744.96元。从索赔的结果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由于多等级伤残涉及到伤残赔偿指数的问题,难度较高,且引发后遗症、并发症的概率比一般伤残要高,受害人若选择和解、调解处理,日后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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