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从利益最大化出发,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男,1969年12月2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黄某,湘J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湘J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7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一黄某驾驶湘J XXXXX号车行驶至沿河路柏斯顿酒店路段路口时,车头与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侧面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9天,出院医嘱写明:出院后继续支具固定4-6周,全休至少1年,陪护1人,定期复诊,不适随诊。
2017年4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上述各项目的事故损失。
【案件结果】
2017年8月1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11644号判决:
一、原告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6303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某人民币163034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因车祸致10级伤残,构成了交通事故伤残损害。在与被告协商不成的时候,受害人张某果断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积极收集农转城的证据,最后获赔了163034元赔偿款。与受害人原主张的事故损失金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由本案可知,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索赔前,应就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交通事故方面专业律师,选择利于自身利益的索赔方案,而非草率选择与对方和解或者调解。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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