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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鉴定的后续治疗费可申请赔偿 2016-12-01 09:51:03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18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0646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09年1月4日


      2009年1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诉称:2008年3月19日,被告赵某驾驶一辆客车在大钟楼红绿灯路段将其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杜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医院治疗。

      深圳市交警支队机场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残等级构成10级,并且还需要后续治疗费6000元。

      被告邓某系肇事车辆车主,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1、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的损失数额为93923.35元包括后续治疗费6000元);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原告在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各方当事人确认为65000(包括后续治疗费6000元;

      2、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须支付原告65000元,支付被告邓某30533元,在200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3、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在清偿上述所有款项后,原告、被告各方就2008年3月1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再无纠纷,权利义务终结;

      4、案件的受理费共1074元,法院收取537元,由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承担。

      调解书签字后发生效力,本案至此终结,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杜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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