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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车祸伤残案件,诉讼索赔的好处有哪些? 2018-06-08 10:57:32
        【引    言】
        
       在儿童车祸伤残案件中,应特别留意构成的伤残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的问题。为了保障日后可以二次诉讼主张后续治疗费,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应为儿童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解决事故赔偿纠纷。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田某,男,2008年2月26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勾某,系原告田某的母亲。
       
      被告一:龙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5年8月16日21时23分许,被告一龙某驾驶粤B XXXX号在坑梓深汕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坑梓公路527号路段时,车头与沿深汕公路相对方向行驶由刘某驾驶的电动车(搭载勾某、原告田某),造成原告田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龙某与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田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田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3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可见2人陪护,出院后需1人陪护。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一龙某垫付了医疗费22539.5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2016年5月23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田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3806.23元。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2016)粤0304民初协10799号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共计135539.5元(含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以及被告龙某垫付的医疗费22539.5元);

      二、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03000元至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勾某;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xx支行;账户:6226xxxxxxxxxxxxx);

      三、原告田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保证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反之,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

      五、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被告之间因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原告田某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和被告龙某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田某事发年仅7岁,其因事故构成了10级伤残,由于年龄较小,无法确定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等问题,后续治疗的时间与治疗费用根本无法估算,因此诉讼索赔无疑是对受害人田某最有利的方案。

      选择诉讼索赔,一方面可以保障受害人田某各赔偿项目的损失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田某日后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可通过二次诉讼主张赔偿。

      最后,从受害人田某主张损失的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田某的诉讼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97号。)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8/22607.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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