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地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标准不一样,因此受害人发生此类案件时,需具体情况需要实际分析,切记生搬硬套,尽可能咨询事故发生地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谢某,男,1971年10月9日生, 农村户口。
被告一:吴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王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4月4日18时24分许,被告一吴某驾驶粤B XXXXX车沿宁远县舜陵镇宁九新干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大潘家村牛路口村路段,其车在左车道与道路上正在横路的行人谢某相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粤B XXXXX车部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某被送往宁远县中医院抢救后,转院至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0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继续功能康复治疗,进一步口腔科、心理科、皮肤科治疗,4月5日至5月5日患者有2人陪护,5月5日至6月24日由其妻子陪护。2015年10月30日,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复诊,建议继续休息治疗2个月。
2015年7月17日,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颌面部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2015年10月19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开放型颅脑损伤、轻度智力缺损和日常生活能力障碍,评定为8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谢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37913.39元。
【案件结果】
2016年7月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3民初112号判决:
一、原告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354712.9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人民币354712.91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由于各地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标准不一样,因此发生此类案件时,受害人尽可能先咨询事故发生地的专业律师,以免因赔偿指数计算错误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中,受害人谢某因事故造成了1个8级伤残、1个9级伤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受害人谢某的伤残赔偿指数应计算为32%。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农转城”标准转化的问题,受害人谢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有关证据,最后受害人谢某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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