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即使死者需要负事故责任,死者家属仍然有权利向肇事方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死亡案件的赔偿款巨大,死者家属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诉讼索赔。
【案件简介】
死者:喻某,男,1964年8月16日生,农村户口。
原告一:杜某,女,1964年9月9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喻某的妻子。
原告二:喻甲,女,1990年2月14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喻某的女儿。
原告三:喻乙,男,1985年1月22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喻某的儿子。
原告四:喻母,女,1925年7月18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喻某的母亲。
被告一:闭某,粤B XXXXX号大客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大客车的所有人,同时也系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大客车投保商业险的保险人。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5年12月5日18时40分许,被告一闭某驾驶粤B XXXXX号大客车沿广州市南山区丰泽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临近焦西路口停在最右边车道的第一个车位等候放行信号时,死者喻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没有按序尾随前方粤B XXXXX号大客车等候放行信号,而直接从粤B XXXXX号车右后方同向超越,当喻某刚超越粤B XXXXX号右侧车头时,被告一发现绿灯放行信号驾驶粤B XXXXX号车起步前行,两车在同车道相继前行数十米时,大客车的右前角与喻某驾驶的摩托车车把的左侧尾端发生碰刮后,摩托车及喻某失控倒地,导致大客车的右后轮碾压喻某的头部,造成喻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公安局交警南沙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喻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作为死者喻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08637元(已扣除死者次要责任承担的赔偿部分)。
【案件结果】
2017年5月2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3民初10736号判决:
一、原告喻母、杜某、喻甲、喻乙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776719.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喻母、杜某、喻甲、喻乙损失11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优先赔付);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喻母、杜某、喻甲、喻乙损失50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喻母、杜某、喻甲、喻乙损616719.8元;
五、驳回原告喻母、杜某、喻甲、喻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虽然死者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者家属仍然有权利向侵权方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
本案中,死者喻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家属通过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协助,诉讼索赔,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808637元与实际获赔的赔偿额776719.8元对比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值得指出的是,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受害人若选择与对方进行调解,法定的赔偿项目将无法按照法定的标准赔偿,最后可能损失了几十万赔偿款。因此,为了保证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死者家属更适宜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诉讼索赔,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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