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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多等级伤残赔偿案 2015-11-05 10:28:53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00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晖民综字第1829号
判决时间:2010年06月19日


      【案件简介】

      原告谭某在2009年10月17日到无名路段时,与被告一龚某驾驶的湘H69946号轻型自御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在2009年10月17日,经过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一,开性颅脑损伤(中型),二,水电解质凌乱,构成一个捌级 一个9级和一个10级。

     【起诉请求】

     原告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龚某,被告二宁某和被告三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鉴定费1000元,医疗费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护理费2250元,误工费3033元,残疾赔偿金4223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08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0元),合计:103170元。

     【协商结果】

     经过调查,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认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同意和原告协商。

     原告委托我所雷自豪律师和廖锋律师和被告三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被告三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原告谭某赔偿人民币捌万贰千元,本协议签订执行完毕后,原告不再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被告一 、被告二和被告三主张权利和进行任何追偿。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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