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等级伤残案件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相当复杂,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段某,男,1964年1月1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陶某,粤B XXXXX号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1月13日18时00分许,被告一陶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宝民二路由南往北行车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由段某驾驶的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由被告一陶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车和原告段某在机动车内违法行驶所引发,双方当事人分别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段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4天。被告一陶某垫付了20006.7元医药费。2014年11月14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段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段某的伤残等级为1个9级伤残、1个10级伤残。】
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段某把陶某、陶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的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367745.24元。
【案件结果】
2015年5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0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282291.2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段某282291.21元;
三、驳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系农村户口,并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其机智地选择委托律师诉讼索赔,实现了“农转城”,最终仍获赔了 302297.9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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