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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需保险理赔,但可向季某追偿! 2018-03-12 17:28:26
        ★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0日20时25分许,季某驾驶湘F07F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坪山区单梓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丹梓西路中心公园路段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郑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季某驾车逃逸。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季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且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时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无证据证明郑某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季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郑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查,湘F07F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向平安保险岳阳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责险,其中商业三责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

        2017年5月19日,湖南永州市泷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级,后续医疗费4万元;误工自受伤后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期188日(2人);营养日188日(每日30元);完全护理依赖、医疗依赖20年;鉴定费2042元。

        后,郑某法定代理人与郑某一起(委托代理律师为国晖律师)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季某、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合计1700343.9元。

        ★ 焦点分析:

        本案中,受害人一方索赔数额巨大,达到了170多万元。而肇事司机的保险情况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或许很多人都知道,商业三责险存在很多减责或免责的情况,其中,肇事后逃逸就是一种情形。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中就明确:

        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假设此种情况成立,除去交强险的11万元。仅由肇事司机季某承担160多万元的赔偿是相当困难的。

        那么,到底商业三责险是否承担肇事司机逃逸情形下的事故损害理赔呢?

        ★法院判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粤0307民初12813号一审判决:

        1.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郑某人民币110000元;

        2.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1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支付原告郑某人民币1000000元;

        3. 被告季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郑某人民币590343.9
元;

        4. 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一分不少!!!)

        ◆ 国晖律师解读

        事实上,逃逸情形下,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免责条款通常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也即对内效力。而对外,当事故发生的那一刻,保险责任已经发生了,保险公司就已经被认定应当承担事故理赔责任。逃逸情形发生在事故发生之后,不应当再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依据。

        但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既然逃逸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承担了保险理赔后,是可以向肇事者追偿的。此种权利也被法院明确在了诉讼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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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8/2240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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