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7)粤晖民交字第0178号
判决时间:判决书由委托人领走
马某委托律师的情况:
2007年12月28日,马某因交通事故损害委托我所廖律师为代理人,签订了委托书,代理事项及权限为特别授权,代马某提起、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签收各项法律文书。代理期限直至本案终结止。
马某委托律师提诉讼的原因:
2007年9月10日,马某骑自行车与罗某在深圳市观澜新天路段发生碰撞,马某的左右肩因此受伤。马某在事故发生之后就入住观澜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在2007年10月16日出院。马某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了极大的损害,花去了巨额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根据交通对的《事故认定书》,罗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和其他赔偿义务人应依法对其进行赔偿,但是各赔偿义务人始终没有进行赔偿。因此,马某为了顺利索取赔偿便委托我所廖律师为其代理人处理赔偿事宜。
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进行治疗和鉴定伤残等级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182元、鉴定费500元、护理费1750元、交通费1431元,还应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损失工资收入6250元;构成10级伤残理应获得残疾赔偿金640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4元,马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伤残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此外,鉴定结果确认还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合计92075元。罗某为驾驶人,莫某为所有人,xx保险公司为保险人,三人应连带赔偿上述款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开庭审理的结果:
2008年5月8日,本案在龙华人民法庭第7审判庭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前质证,庭审中各方的辩论情况,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扣除被告方已经垫付原告马某的费用及各赔偿项目中的不合理部分数额,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度原告进行赔偿,被告罗某在交强险限额外对原告马某进行赔偿,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至此,一审审理结束,马某获得了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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