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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诉,获法院准许案 2017-05-18 09:33:39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27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0415号
        撤诉时间:2009年5月21日

        授权代理:

        2009年3月31日,委托人沈某与我所廖律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就委托人与梁某、黄某、中国xx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授权代理:1、代理事项及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起、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起反诉和上述,代为领取各项法律文书。2、代理期限为:至本案终结止。

        提起诉讼:

        2009年3月31日,廖律师代委托人沈某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求部分:

        要求梁某、黄某、中国xx保险公司(分别为驾驶人、所有人、保险人)赔
偿沈某损失39157.2元,并承担诉讼费。

        2、事实与理由部分:

        2008年12月14日,客车司机梁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深圳市龙岗区晨光城工业区路段将行人原告沈某撞伤。经过勘察,交警队认定被告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伤后入深圳市龙城医院治疗,依据法律的规定沈某及相关赔偿义务人应赔偿沈某的医疗费等损失,但是均未依法履行义务。

        2009年3月18日,原告沈某被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10级。沈某已无力支付巨额的医疗等费用,于是委托我所廖律师代为起诉。

        法院判决:

        廖律师代原告沈某起诉,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决定在2009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后来,经过双方的再次协商,双方决定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沈某向法院撤销诉讼。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其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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