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9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晖民综字第1636号
判决时间:2010年03月08日
原告张某(事故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廖锋律师。被告一黄某(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二曲某(事故受害人车辆驾驶人)。被告三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事故受害人车辆所有人)。被告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案件缘由】
交通警察在2009年6月1日12时45分许调查一起交通事故案,事实是被告黄某驾驶的粤B77V90号车辆与原告张某乘坐被告曲某驾驶的粤BFM151号车辆行驶至科技南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即进入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于2009年6月19日出院。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曲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受害人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如下:
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393元。
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50元。
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护理费人民币950元。
4、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人民币2145元。
5、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交通费人民币122元。
6、四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
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黄某辩称,其已为原告张某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被告曲某、被告×××汽车公司答辩称,1、为原告张某垫付了医疗费1000元。2、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的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1、粤BFM151号车辆\B77V90号车辆均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此次事故发生原告系BFM151号车辆上的乘客,该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不在本审理范围之内,2、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
【查明结果】
经法院审理明查,最终的判决如下:确认事实原告张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560元。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2734元。被告黄某应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1096元。被告曲某应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730元。被告×××七尺出租有限公司对被告曲某所负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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