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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三被告交通事故诉讼调解案 2017-05-10 14:40:26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后果】

        事故发生的时间:2008年10月4日。

        事故发生的地点:深圳市香蜜湖路天安数码城路段。

        事故造成的后果:行人刘某受伤,构成9级伤残。

        【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及责任划分】

        当事人刘某,行人,受伤。

        当事人徐某,车辆驾驶人,将行人撞伤。

        依据2008年10月8日,深圳市交通警察福田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诉讼原告、被告】

        原告刘某,男,被撞伤的行人。

        被告一徐某,男,撞伤行人的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车辆的所有人,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三中国xx保险公司,车辆保险人,负责人:张某。

        【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三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112000元,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26395元。

        以上合计138395元

        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调解的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受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多大的争议,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书主要对原告应得的数额、由谁进行赔偿、已经垫付的费用及诉讼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

        1、确认原告应得的数额为127000元;

        2、原告应得的损失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在2009年3月24日赔偿给原告;

        3、被告徐某已经垫付的费用自行承担,不再向原告和被告三主张权利;

        原告预交的本案诉讼费3068元,收取767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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