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次要责任人刘某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案 2016-02-24 10:24:09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37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95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0年9月29日


     【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6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后海大道后海加油站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发生碰撞,原告被撞成重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依据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其它证据材料等证据,作出了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刘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刘某左足挤压伤、左足多发跖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筋膜室综合症。后深圳市xx司法鉴定所采取医院出具的书证材料,经过相关技术检验鉴定,评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肇事车辆的保险及起诉】

     肇事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是刘某与该保险公司、王某并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刘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我所李福权律师为代理人。原告对王某、xx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66402.2元(保险公司在交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双方商议的结果】

     李律师为了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尽快拿到合理的赔偿,经过多方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商刘某应得的各项损失赔偿数额为220000元,由xx保险公司在协议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赔付给刘某121500元,由王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赔付给刘某98500元,刘某随即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因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68元,由刘某承担848元,王某承担1800元。

     【刘某心声】

     在调解结束后,刘某表示很庆幸委托了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在经验丰富、专业的律师的努力下,才最终让其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通过律师参与调解直接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款,是交通事故赔偿便捷的途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刘某 责任人 交通事故

上一篇:次要责任人(原告)获得主要责任人80%的损失赔偿
下一篇:周律师、许律师代理以调解方式为委托人成功索赔案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