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原告从竹子林七路行走至40号门口时,被告一驾驶的车辆不受控制地冲向原告,将原告撞倒在地,原告因此遭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勘察、取证,证实本次事故系由于被告一1人的过错引起,于是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原告受伤后经被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抢救案情稳定,在住院治疗53天后伤势基本痊愈。出院时主治医生出具一份医嘱,医嘱明确伤者需定期进行复查,二次手术费约需10000元,休息2个月。后经深圳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原告的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构成9级伤残。
●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告、被告
原告将被告一被告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及应得的赔偿共169748.44元,该赔偿数额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依据原告的起诉状,前面所提到的原告系刘某(受害人),被告一系何某(驾驶人)。此外,原告还将xx保险公司作为本案共同的被告提起诉讼,并委托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张律师为代理人。
● 本案调解的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刘律师、张律师的努力,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由被告xx保险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前赔偿原告刘某122000元;被告何某在2012年5月15日前赔偿原告刘某33000元;双方就本案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何某、xx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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