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22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0480号
判决时间:判决书由委托人领走,具体时间不确定
◆受害人黄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害:
2009年3月27日,梅林检查站南广场车站站台旁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客车将一名行人黄某撞伤,客车司机郑某将黄某送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急诊行左足清创缝合,第四趾骨折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2009年4月1日行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切开复合钢板内固定术,于2009年4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肱骨外科颈骨折;2、左足趾撕脱伤;3、左第四趾骨骨折;4、左足第五趾脱位。后经过鉴定,黄某的伤残等级构成10级。
◆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2009年3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观高速公路大队依据《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由客车司机郑某承担全部责任。
◆诉讼的提起:
2009年7月8日,黄某委托我所廖律师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客车司机及客车所有人、保险人(黄某、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xx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受诉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9年10月15日,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传票,于2009年12月2在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要求各方当事人准时到庭。2009年12月2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准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进行陈述,各方进行辩论,在后续治疗费这一赔偿项目上双方更是存在争议,被告方认为后续治疗费还未实际发生应在实际发生之后再主张,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查明了本案的事实。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该肇事车辆已近投保较强险,故由交强险的承保公司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进行赔偿,后续治疗费依据医院的出院证明该项费用将会实际发生,故后续治疗费也应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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