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17号
调解书签订时间:2012年5月9日
2011年11月6日,韩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大发埔村内,由于没有确保安全驾驶,与原告的右脚发生碾压,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刘某被送往深圳坂田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天后转院至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41天后出院。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医嘱:刘某住院治疗期间2人陪护,出院休息1个月、加强营养、还需1人陪护。2012年1月9日刘某再入平乐骨伤科医院取内固定,住院7天。医嘱:休2周,加强营养,1人陪护。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母亲)委托我所周律师协助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我方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我方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韩某(肇事车辆驾驶人)、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543.27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过周律师的努力,法院在庭审中的调解,最终刘某与对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具体如下:
xx保险公司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刘某40000元;韩某于2012年5月10日之前支付刘某2000元。调解书自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本案在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使委托人刘某与对方调解结案,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刘某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