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82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008)粤晖民交字第0745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09年2月24日
2008年6月11日,刘某驾驶自行车至公明镇公常路万盛百货时被周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撞伤。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但是刘某的身体遭受了严重的创伤构成5级伤残。依据《事故认定书》,刘某认为既然周某系事故的全部责任人,理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在刘某受伤至今周某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均为对其进行赔偿。
2008年12月30日,刘某委托我所律师代为起诉,将车辆驾驶人、车主。被保险人、保险人(分别为周某、阮某、广州xx公司、中国xx保险公司)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索赔损失240235.7元。
2009年2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都表示遗憾,在庭审中法院主持调解,本着尽快解决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最后,双方协商赔偿事项,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具体如下:
一、各方确认原告刘某还应得的赔偿款为127249元,其中包括鉴定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65元、护理费18640元、残疾赔偿金33744元、交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二、赔偿款中的110000元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前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付清;
三、赔偿款中的17249元由被告广州xx公司、被告周某、被告阮某于2009年3月24日前一次性连带付清。
四、由于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2元。被告广州xx公司自愿负担。
本案至此结案,我方委托人刘某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小结:
本案的损害赔偿以调解终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果想尽快解决纠纷而选择调解这一解决方式的,最好是在咨询律师之后再进行,或者是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较繁琐。本案的原告刘某就是在我所律师代为调解的情况下获得合理赔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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