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造成的后果● 事故当天原告被送至深圳市龙岗区坑梓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53天。医嘱: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评上新区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这一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涉案人员信息●
原告:郭某(受害人)。
被告一:申某(肇事机动车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交通有限公司(申某的工作单位,肇事机动车所有人)。
被告三:深圳市xx保险公司(肇事机动车保险人)。
诉讼的提起●
我方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庭审查明的事实●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责任认定属实。
二、确认原告各项损失:
(一) 医疗费1000元,确认原告没有自行支付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
(二) 住院伙食费2650元,依据病历等证据确认,本院予以支持;
(三) 护理费2650元,依据《出院证明书》内容确认,本院予以确认;
(四) 营养费2000元,依据医嘱,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为1000元,超
过的1000元不予支持;
(五) 误工费11800.14元,依据原告住院的时间和医嘱确认,本院予以支
持;
(六) 交通费2000元,综合原告就医及处理事故情况,以及原告提交的交
通费用票据,本院酌定为1000元,对超出的1000元不予支持;
(七) 鉴定费700元,原告为确定其伤残等级向被告主张权利,属于合理支
出,依据鉴定票据确认,本院予以支持;
(八) 残疾赔偿金64761.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55.74元,精神损害抚
慰金10000元。经重新鉴定,原告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因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9800.14元。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的损失数额及赔偿责任承担●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郭某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9800.14元;被告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郭某19800.14元;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我方委托人是否上诉●
本案中,原告郭某的损伤并未达到伤残等级,伤势较轻,经过我所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郭某获得了合理的赔偿。收到判决书之后,郭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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