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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户籍原告以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2017-03-29 09:58:39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罗法民四初字第367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318号
判决时间:2011年12月7日

        2011年5月23日,被告一驾驶车辆在罗湖区沿河南路火车站路段行驶时,由于没有确保安全,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对本次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以及对相关目击者调查取证,最终作出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罗湖区人民医院治疗,91天后治疗终结出院。依照医嘱,原告需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1人陪护,二期治疗费用10000元。原告出院后为了清楚事故对自己身体造成的损伤,于是委托了深圳市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最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伤残等级为9级。

        ◆    原告就事故赔偿纠纷提起诉讼

原告在出院后,多次与对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最终都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原告遂委托我所闵律师代为处理赔偿事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96549.15元,并承担诉讼费。

        ◆ 本次诉讼案件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原告:吴某,事故受害人,次要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闵律师。

        被告一:李某,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xx保险公司,车辆保险人。

        ◆    法院查明:

        经过我方律师与对方律师的质证、辩论,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同时,确认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员工,由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原告的损失具体为:

        一、医疗费6676.09元(扣除深圳市xx公司垫付的34871.3元,xx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后续治疗费10000元,依据医嘱,法院予以支持;

        三、残疾赔偿金129523.44元,依据原告的香港户籍及广东省城镇标准计算,法院予以支持;

        四、误工费4840元,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六、护理费3412.5元,依据医嘱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七、营养费,法院酌定为3000元;

        八、鉴定费700元,依据鉴定票据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十、交通费1500元,依据交通费票据,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各项损失除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外共计167525.94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000元,超过的部分57525.94 元,由被告深圳市xx公司承担80%即46020.75元。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在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数额外,被告深圳市xx公司承担80%即6366.1元。

        ◆    法院的判决:

        法院最终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原告吴某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162387.36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0000元,被告深圳市xx公司赔偿原告52387.36元,上述赔偿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偿清,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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