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856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173号
判决时间:2009年4月23日
☆ 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2008年1月8日,刘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岗同乐阳新路与同德路交汇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两者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机动车操作规范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刘某车上的乘客范某受伤。本次事故经过鉴定,刘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负主要责任,伤者范某无责任。范某虽然在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治疗终结,但还是落下了9级伤残。
☆ 范某对本次事故的处理:
范某本着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与各赔偿义务人多次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赔偿意见。因此范某将张某、侯某、刘某、深圳市xx公司、xx保险公司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赔偿损失159011.5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
☆ 范某提交的证据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两辆肇事机动车);
3、范某所在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范某家庭贫困的《证明书》;
4、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出具的范某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5、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中医科出院记录;
6、事故现场照片、新河加号码照片;
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
8、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刘某驾驶证复印件;
9、xx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正本)
10、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
2008年12月2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于被告xx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法院委托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的重新鉴定。此后,再次组成合议庭免于2009年4月21日重新开庭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重新鉴定的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本案的事实,最终确认了原告还应得的损失为136775元。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由被告xx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数额由被告张某承担70%,被告刘某承担30%,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义务。此外,本案还有案外人受伤,被告也已经垫付他们部分的医疗费(包括原告),应当按比例进行赔偿,扣除这些费用之后,实际上原告还应得的损失数额为132338.4元。
由于本案的被告张某、刘某系侯某、深圳市xx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职务,因此他们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他们的雇主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范某医疗费1873元、其他损失52000元;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侯某赔付原告范某23767.5、54697.9元,两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被告案败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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