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后果,死者近亲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权利,包括要求赔偿。那么,在受害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时候,是否还可主张赔偿呢?
事实上,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了受害人在全责的情况下,依然可主张一定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赔偿先行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一定比例分担。此外,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无责,机动车也需承担不高于10%的赔偿责任。
上述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是在交强险理赔后,受害人剩余所有损失的10%。具体有:
1、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交强险的理赔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2100元。
2、10%的无过错赔偿
首先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受害人的所有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家属误工费等项目的数额。把所有项目加在一起再扣除交强险12100元的最大限额并取其10%,就是无过错方的最大理赔数额。
致害方对于10%的无过错赔偿数额,如果机动车还投保有商业三责险的,则可由商业三责险替代性的进行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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