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仅起诉肇事方的,法院会提醒受害人将肇事机动车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那么,在对方负全责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应当由肇事机动车方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机动车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肇事机动车方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的情况下,根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第二顺位应当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在商业险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肇事机动车方)予以赔偿。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尤其是造成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其涉及的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算标准都比较复杂,需要极强的专业性,为此,受害人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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