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全责也得赔偿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交强险的保险理赔
我国设立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明确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视为违法行为。而交强险就是一个即使受害人全责也得进行保险理赔的险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条款》),交强险分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其中,无责责任限额就是针对受害人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
根据《条款》:
在被保险人无事故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财产类损失)。
二、机动车致害方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在交强险保险理赔不足以赔偿事故造成损失的时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备注:实践中,对于该不足10%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投保有商业三者险的,则可以让商业三者险代位承担。
总体来说,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死亡受害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仍可主张一定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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