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与赔偿密切相关,集中体现在事故责任将决定各方对事故造成损害的分担。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作为致害车辆的交通事故中,事故赔偿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保险理赔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
一、机动车之间的事故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各方都承担事故责任的,则按照各自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比例。如双方为同等责任的,交强险理赔后还有10万元损失,则受害人一方将分担5万元,也即该5万元不能获赔。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当机动车全责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事故认定书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则根据事故责任大小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各地规定不同,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就规定:
1、机动车主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方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方次责的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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