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中,因死者的死会产生的损害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最为直接的因死亡事故发生的项目。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分别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27条中:
1、死亡赔偿金
性质上为家属因死者的死产生的财产损失,故其不是遗产,不能用来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计算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结合死者年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死亡赔偿金=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农村标准)×死者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其中,死者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为60周岁下20年、60至75周岁间[20-(死者年龄-60)]年、75周岁以上5年。
备注1: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计算死亡赔偿金,如果符合适用城镇标准的,可用城镇标准加以计算。
2、丧葬费
丧葬费为家属办理死者丧葬相关事宜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含死者的服饰、告别仪式、骨灰盒等,其计算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备注2:丧葬费的计算不分农村与城镇的区别,也没有职业、性别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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