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是由死者(行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死者家属不应该主张赔偿,否则对机动车一方来说非常不公平。
第二张意见则认为,即使事故是由死者(行人)的过错造成的,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机动车方还是应该给予一些赔偿。
那么,对于死者(行人)负全责,死者家属能否主张赔偿这个问题,我国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呢?如果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交通事故损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外,其他情况下(即无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行人在事故中无责任),机动车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即,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的唯一情况是交通事故损失是由行人故意制造的。除上述免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下死者家属都可以向肇事机动车方及其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那么,死者(行人)全责,肇事机动车方应承担多少的赔偿比例呢?
通常情况下,死者(行人)负全责,肇事机动车一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先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即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2100元的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而对于超出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的部分,肇事机动车方则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
更多关于死者(行人)全责,死者家属能否主张赔偿的内容,可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m.peichang.com 进行查看。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