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问题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的焦点问题,死亡案件中,近亲属将依法取得对致害人一方要求承担侵权赔偿的权利。不论是从《侵权责任法》,还是《交通安全法》,都可知事故责任对赔偿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事故责任也即当时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由交管部门记载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事故责任对赔偿的影响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决定保险的保险理赔限额
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保险理赔都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事故责任的大小为基础的。以交强险为例,交强险分为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而这两个限额是以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有事故责任为依据:
1、当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当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决定各方对事故损害的分担
在交强险理赔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都理赔不足的时候,那么,将涉及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损害分担比例的问题。根据规定,为:
1、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由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责任。
2、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若机动车全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大小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的,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三、决定某些赔偿项目的有无
我国个别地区把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与事故责任挂钩,如佛山就规定: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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