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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赔偿的时效期限 2017-05-18 09:40:52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一,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诉讼权利并有理由获得完整诉讼权利的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于权利人一方的起诉,民事相对人一方不得行使时效抗辩权。

        时效抗辩权是指被诉一方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不予支持起诉人诉讼要求的权利,且不管其理由是否合法。诉讼时效制度的产生其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一方尽早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防止时间过久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困难。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对于诉讼时效,还需掌握如下三点内容:

        1、诉讼时效的时间起点

        诉讼时效的时间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来说,对于交通事故,如果受害人的伤害明显的,那么,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如果事故发生之时并未发现,后期经检查才发现的,则从确诊之时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效的计算时间内,因不可抗力或是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正常的行使诉讼请求权,如火山、地震等,此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的1年时间接着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的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的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法定的事由包括:

        (1)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2)权利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

        (3)义务人统一履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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