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重要的活动之一,受害人通过委托鉴定机构对自身伤害进行鉴定,如果通过鉴定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中伤残级别的要求,则凭着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受害人可主张伤残项目赔偿。
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如何把握伤残鉴定时间的问题,鉴定时间是指适宜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只有在适宜的鉴定时间里进行伤残鉴定才能保证鉴定的正确性。过早或是过晚的进行伤残鉴定,都不能达到很好的鉴定效果,也即不能实现鉴定的公正与公平。
根据《评定》,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为医疗终结后,也即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因伤残等级大小计算的赔偿项目中,一个级别的差距可能 意味着好几万元的赔偿差额,为此可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伤残鉴定时间对事故赔偿起着很关键的作用。
受害人在选择鉴定时间时,应当选择那些易于获得伤残等级并提高伤残等级的时间进行鉴定。如骨折伤害案件中,受害人有进行内固定加钢板的,那么鉴定的时间应当是在固定钢板厚,取出钢板前,而非取出钢板后,如果取出钢板,那很大概率的意味着受害人依据不可能有伤残级别了,也就不可能获得伤残项目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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