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事故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证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收到伤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开始计算。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是权利被侵害之日,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注意两个特别情况,也即诉讼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正常计算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意味着只有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方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如果事故诉讼时效期间发生受害人提起诉讼、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中断意味着从中断时起[从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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