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民事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该2年为一般诉讼时效。其136条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也即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公民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商家、厂家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承租人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关系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公民身体收到伤害的案件,故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通常为事故发生之日。死亡案件中,家属收到死亡通知的时间可视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诉讼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一种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正常进行的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如地震、火山、台风等)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正常行使诉讼请求权的,那么,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注 意:
诉讼时效的继续继续是在元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到的那个时间点开始计算,而非重新计算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