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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上有限制? 2019-08-06 09:23:05
 
对于车祸伤害严重的受害人,在赔偿问题上,可走伤残索赔流程,也即先行通过伤残鉴定,之后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特殊项目赔偿。
 
伤残鉴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把伤残级别分为10个,从一级到十级不等,其中一级是最为严重的伤残级别,十级伤残最为轻微。受害人符合哪个伤残级别,需鉴定机构鉴定确认。
 
那么,伤残鉴定在时间上是否有限制呢?
 
《分级》明确,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可简单理解为治疗终结)。一般情况下,伤者出院即可认为是治疗终结,医院认为病人病情稳定,已不需要进行治疗的话,可以出院回家休养,这样患者出院时就是治疗终结之时。
 
如果病人出院后因原病情的反复又入院治疗,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治疗没有终结。
 
实践中,对因损失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在伤后3个月到6个月达到伤情稳定,可进行鉴定;而对造成神经性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伤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达到伤情稳定。
 
事实上,由于每个人的伤害大小不同、部位不同、体质不同、年龄不同等,伤情何时稳定是个医学问题,可由法医进行判断。受害人在伤残鉴定时,也可以追求专业交通律师的意见,毕竟,申请伤残鉴定,是要交纳鉴定费的。
 
◆ 国晖交通律师提醒您:
 
交通伤残案件,应当有交通律师介入协助处理,解决诸多的赔偿技巧包括农转城、财产保全、赔偿计算等难题,选择诉讼等途径为受害人争取到更多的赔偿款。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46/2778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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