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很多方面的鉴定,比如现场的勘察检验、损毁车辆、物件的鉴定、现场痕迹鉴定、受害人的伤残鉴定、死亡鉴定等。对于这些鉴定,根据事故其实际情况与鉴定对象功能性质的不同,有些需要在事故现场立即进行鉴定,有些必须得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鉴定。下面我们汇总一下有关交通事故鉴定的期限。
事故现场的调查
公安交管部门到达交通事故,应立即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事故现场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物件
针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相关的物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相关人士的精神病鉴定
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尸体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受害人的伤残评定
受害人的伤残评定关系到受害人索赔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因此,在确定受害人索赔数额之前须先进行伤残鉴定。但是,伤残鉴定涉及专业的医学领域,什么时候才是最佳的评残时机,以不至于因评残过快或过快而导致伤残等级评定不准确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准则》(GB18667-2002)的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鉴定结论异议的救济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