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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时做? 2015-09-14 16:49:57
      王先生问:

      我是2008年来深圳务工的,在2013年4月中旬因交通事故受到头部,已住院3个月,目前仍还处于治疗期间。前段时间听我一个病友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鉴定,时间拖久了可能会降低鉴定的伤残级别,甚至评不上级别。请问我现在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国晖律师答: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相关规定,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者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那么怎样才算是治疗终结了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实践中,四肢受伤一般为3个月;头部或神经受伤则需要6个月。

      王先生因为目前还处于治疗期间,所以不能立即进行伤残鉴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王先生的情况也不可能进行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残鉴定时,必须提供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其中就有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有内固定需在做第二次手术的受害人,应当在第一次出院后就立即进行伤残鉴定。若取了内固定再去进行鉴定,很有可以影响级别或者根本评不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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