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是指车祸受害人的身体残废程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外,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的目的,也即通过残疾证明,受害人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伤残项目。
伤残鉴定时,鉴定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不同的时间进行伤残鉴定,得到的鉴定效果可不同,因为受害人的伤害在不断变化,有可能本符合残疾标准的伤害经过较长时间后就不再符合残疾的标准。为此,对受害人来说,鉴定时间的选择很重要,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我国车祸伤残鉴定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的规定,《评定》确定的伤残鉴定适宜时间医疗终结后,具体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
实践中,医疗终结可大致判断在出院后,受害人出院不再入院治疗的,即可认定为医疗终结。当然,鉴于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同,事故受害人的身体素质可存在差异,医疗终结的最终判断是不一致的。为此,《评定》规定,在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常见的医疗终结情况:
1、损伤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组织器官损伤、骨折功能障碍的,通常医疗终结为伤后的3到6个月。
2、颅脑损伤、神经性功能障碍及智能伤害的,通常在伤后6个月伤情稳定。
律师介入伤残鉴定更利于赔偿的处理,更多内容,欢迎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n/或致电律师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